關于商會
無錫市總商會山東商會章程
(提請無錫市總商會山東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為“無錫市總商會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商會由山東籍在無錫地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鄉情、整合資源,團結互助、共同發展;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會員誠信經營,搞好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無錫、山東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無錫市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辦公地址:無錫市商會大廈25樓(金融八街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范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企業行為,倡導誠信自律;
(二)為會員搭建相互溝通交流的平臺,引導會員積極參與無錫市的經濟、貿易、文化等有益活動;
(三) 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向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咨詢服務;
(五)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六) 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和市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在本商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山東籍在無錫地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商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若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會員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無錫市工商聯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身體健康;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需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任期滿后,不再擔任會長職務,自動轉為榮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提議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秘書長;
(五)提名對會員、理事會成員的表彰和處分。
(六)代表本商會開展對外交流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原則上三人組成,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本商會理事會成員、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商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處理意見;
(三)檢查本商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投入人對投入本商會的財產不保留(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核準后生效。